工会法律
工会的诉讼当事人地位
发布时间:2009-07-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卫平
工会的诉讼当事人地位问题,是指在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民事案件中,工会是否可以 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当事人权利和承担当事人义务的问题。在法律上,如果工会的诉讼 当事人地位不明确,工会便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其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也不能很好 地通过诉讼途径使工会的有关权利得以实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 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也就具 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具有当事人能力是诉讼要件之一,因此,最高人民法 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对明确工会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十分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具有当事人能力并不意味着工会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都可以成为事 实上的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能否作为当事人,还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必须是适 格的当事人。作为具体的当事人适格,工会法规定有以下情形:
一、工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的纠纷,工会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起诉和应诉,对这类案件,工会是适格的当事人。
二、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 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 支付令的管辖法院和特殊程序等。督促程序终结后,工会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付工会经费呢?回答是肯定的,既然工会具有向法院申请支付 令的资格,也应当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要求支付工会经费的民事诉讼。《解释》第五、七、八条肯定了这一点。第五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第六条则是通过对工会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间接肯 定了工会对于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诉讼的当事人资格。第八条后段关于督促程序终结后,工会组织另行起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也肯定了这一点。
三、根据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会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集体合同的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里,工会作为原告的条件是:(1)争议限于自己所 签订的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2)须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并对该裁决不服。
工会的诉讼当事人地位问题,是指在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民事案件中,工会是否可以 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当事人权利和承担当事人义务的问题。在法律上,如果工会的诉讼 当事人地位不明确,工会便不能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其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也不能很好 地通过诉讼途径使工会的有关权利得以实现。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工会组织的有关案件时, 应当认定依照工会法建立的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资格。”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也就具 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具有当事人能力是诉讼要件之一,因此,最高人民法 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对明确工会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十分重要。 应当注意的是,具有当事人能力并不意味着工会在所有的民事案件中都可以成为事 实上的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中能否作为当事人,还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必须是适 格的当事人。作为具体的当事人适格,工会法规定有以下情形:
一、工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的纠纷,工会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起诉和应诉,对这类案件,工会是适格的当事人。
二、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 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 支付令的管辖法院和特殊程序等。督促程序终结后,工会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向有管辖权的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付工会经费呢?回答是肯定的,既然工会具有向法院申请支付 令的资格,也应当有资格向法院提起要求支付工会经费的民事诉讼。《解释》第五、七、八条肯定了这一点。第五条规定:“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 当受理。”第六条则是通过对工会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间接肯 定了工会对于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诉讼的当事人资格。第八条后段关于督促程序终结后,工会组织另行起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也肯定了这一点。
三、根据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工会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集体合同的仲裁 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里,工会作为原告的条件是:(1)争议限于自己所 签订的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2)须经劳动仲裁机构裁决,并对该裁决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