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缴工会经费的司法保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王昌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正确审理涉及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案件,维护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事业等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支持工会工作提供了司法保障。
一、支付令的涵义和特征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催促债务人限期清偿债务的法律文书。它是 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司法手段,具有下列特征: (1)它的标的具有特定性。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是请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和有价证券。(2)它的性质具有非诉 讼性。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后,不是按诉讼程序确认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按债权人提出的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具有非诉讼性。(s)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实行不开庭的独任审判制,但不审理债权债务实体问题。
二、支付令的作用
支付令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及时保障债权人权益。支付令的程序简单、便捷,从受、 理支付令申请到签发支付令的时间之短是普通诉讼程序无可比拟的,有利于及时地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2)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须征询被申请人对申请支付令的意见。人民法院就无争议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数额签发支付令。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必须执行,履行拨缴工会经费的义务。(3)减少讼争。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应当自动履行,从而减少讼争,避免讼累。既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人力和财力,又可降低人民法院审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三、支付令申请空体、条件、案件管辖及效力
支付令申请主体。申请支付令的主体包括基层工会及其上级工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基层工会要求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解释》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确认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必须符合工 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债权 人方可申请支付令。对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笔者考虑债务人除按规定拨缴工会 经费外,还应支付相应的利息或给付滞缴金。
支付令案件管辖。由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
支付令效力。《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工会提出的拨缴工会经费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先行征询被申请人的意见;对无异议且应拨缴工会经费数额发出支付令,这是《解释》对民诉法支付令督促程序的创新,将征询被申请人意见及其无异议作为签发支付令的前置程序和必要前提,使支付令具有必须执行的法律效力,避免发生民诉法督促程序因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支付令自行失效的后果,克服了支付令法律效力不确定的状态,而且节省办案时间,提高办案质量。被申请人接到支付令,应当自动履行。否则,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