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规程
为促使我市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依据全国总工会总工发[1997]2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工会法人登记范围
宁波市及各县(市)、区所属的各企事业单位(含二级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机关的工会委员会,省、部属及外省、市工会组织关系在甬的企事业单位均应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依照本规程要求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
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登记工会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㈠、基层工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
㈢、有自己的工作场所,能正常开展工会各项工作;
㈣、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工会经费;
㈤、能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
1、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超过一年仍未换届或基层工会主席出缺6个月以上的;
2、工会经费不能按职工工资总额2%及时足额拨交的。
三、申请登记的程序
㈠、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先向所属县(市)、区总工会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会领取并填报《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和《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市总各直属单位和各产业(局)工会所属各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领取并填报登记表。各产业(局)工会应对自己所属基层工会填写的登记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应签署意见并盖印以示同意。
㈡、《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基层工会逐项填写,表中工会组织简况栏中的审批单位是指批准设立本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填报时应一并附上上级工会的正式批准(或名命)文件。
㈢、《基层工会经费、财产验资证明》为基层工会合法财产的凭证,除应正确填写工会自有经费外,还应严格甄别和填报工会自有固定资产,并加盖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印鉴。
㈣、审查登记的上级工会在收到申请登记表之日起的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审查合格者,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同时收取适当费用在当地报刊上发布公告,并予存档备案。
四、登记表式
《工会法人资格申请登记表》及《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等表项须严格按照全总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市总法工部统一发放。过去已经发放的证书在原期限内可继续有效;但在首次年检时予以更换。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和出借。遗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五、变更、注销登记
㈠、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含换届选举),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及时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㈡、基层工会申请变更登记须提交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以及同意变更的上级工会有关文件。
㈢、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的企业破产或者企、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的,应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经审查后,由原审查登记机关收回原发证书,并在当地报刊上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制度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必须按照市总法工部的统一安排参加年检。凡不符合工会法人资格条件的,不予年检登记。
基层工会法人应按市总法工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年检报告书,并由市总法工部对工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宜进行审查。
应当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而未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及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基层工会不得以工会法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七、收费、编码
市总法工部根据全总、省总有关规定,向申请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基层工会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登记、发证、公告、存档备案等必要的开支,并实行专款专用。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写和代码按照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统一规定确定。工会法人资格书的统一编号为九位数,其中头两位数为浙江省的编号代码11,其次两位数为我市的编号02,再次为我市所属各县(市)区、产业(局)工会的代码(见附表),后三位数为基层工会的编号。
本规程由宁波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