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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7-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的通知

余政发〔2002〕1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余姚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解决企业低收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文件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中,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同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

二、缴费的基数和比例

(一)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以下至30%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低门槛准入”的缴费基数。

企业必须按实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60%,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允许实行“低门槛准入”,但不得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30%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各类企业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7%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三、养老金的计发

(一)凡“低门槛准入”的缴费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实际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二)凡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本办法实施后按“低门槛准入”的缴费人员,以后又按正常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正常缴费和“低门槛准入”缴费年限合并满15年及以上的,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乘以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缴费系数用公式表示:缴费系数=(正常缴费年限+低标准缴费年限×系数)÷全部缴费年限。

其中:

系数=低标准缴费指数之和÷(低标准缴费年限×0.6)

低标准缴费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正常缴费年限指我市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来按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60%确定的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凡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人员,以后按“低门槛准入”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合计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其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等3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15%乘以缴费系数,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原宁波市劳动局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规定计算。

(四)凡按上述第1、第2、第3款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其退休后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省、宁波市规定的最低基本养老金的保障。同时,在今后调整养老金待遇时要相应核减调整提高水平。其“低门槛准入”的缴费年限与正常缴费基数的缴费和缴费年限形成的差值作为核减今后养老金调整的依据。

(五)凡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基础养老金为15%,满15年及以上人员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按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文件和原宁波市劳动局甬劳险〔1998〕126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在计发和调整养老金时,系数不与基础养老金挂钩。

四、其它规定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可按照本办法实施。

(二)2002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企业职工,其已核定的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余姚市行政区域外的,转移之前职工应按历年正常缴费基数和规定比例补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企业职工,其缴费基数的核定、缴费和补缴办法、个人帐户管理、退休手续办理、养老金发放等未尽事宜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1998〕2号、原宁波市劳动局甬劳险〔1998〕126号、甬劳险〔1998〕19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人员,今后如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已享受市级各种优惠政策的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规模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五)实施“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是为解决企业低收入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而实行的一项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市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标准,从严审核。对不如实申报,如少报、漏报、瞒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由余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