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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09-07-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问:我公司原属国有企业,1999年在企业改制中通过资产置换,改制为包括个人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改制中明确身份后,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对于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与职工意见产生分歧。请问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否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我国《劳动法》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在劳动部门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此是有比较明确规定的,如原劳动部在19958月份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又如,在规范性文件中,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50号)中规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类似的规定,其他还较多。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经济补偿金从性质来看,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一种经济保障责任,它是以劳动者非自愿性的被动接受解约结果且主观上无过错为前提的。劳动合同终止是因合同期满或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事由的出现而终止的。而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终止条件均是经过合同双方当事协商确定的。即对劳动者而言,因劳动合同终止而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是出于其自愿的,且是可预见的。因此,在劳动合同终止情况下,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承担给付经济补偿金义务的除外。当然,我们认为,不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可以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自愿支付,这自然是可以的,只是说法律不应强迫其承担这种义务。

  这里还有两个问题要注意:

  第一,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是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的。但是,该行政法规已于2001106日废止。且,我市国有企业在企业改制和职工明确身份过程中,改制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待遇已得到落实。所以,据我们分析,在企业改制以后,实际上已经没有根据上述行政法规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需支付生活补助费的事实情况。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应根据《劳动法》及劳动部门和我们本地的有关劳动合同的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包括《关于部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终止后生活补助费发放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力[2002]128号)等。
第二,用人单位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应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用人单位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补偿工资。按照《条例》第15条及其《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书通知劳动者。

  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者递交劳动合同意向书的,劳动合同终止日往后顺延2个月;如劳动者同意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如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对劳动者补偿的依据,其中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超过2年的,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