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351”维权服务热线
[编者按] 为了充分发挥工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为职工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众办实事,余姚市总工会成立了 “余姚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为了便于职工群众联系沟通,“服务中心”特地设立了“96351特服热线电话。“服务中心”主要针对职工群众遇到的工作、生活问题和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在信访处理、法律援助、生活困难求助等方面为职工群众提供帮助和服务。现特在本报开辟“96351维权服务热线”栏目,解答职工群众在来信来访中的法律咨询,选择在法律援助服务中的典型案例,宣传有关劳动和工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恳望广大读者予以关心和支持。
劳动者,维权的武器要正确认识和运用
近日,我市某镇工会在与维权服务中心的工作交流中反映,该镇某企业的几名外来工,在企业组织的例行体检中,检查出体内铅含量超标。有的职工遂认为自己患了职业病,要求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病人的待遇,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为此与企业发生了纠纷。可见,不少职工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依靠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他们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一些模糊的认识。如在职业病问题上,无论是对诊断的程序,还是对疑似职业病人、职业病病人的权利,其认识还是不够全面和正确的。
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的保护”(第四条);同时又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32条)。上述案例中,劳动者在知悉自己铅超标时,认为自己有患职业病的可能,根据医疗部门的意见,“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目前我们宁波市职业病诊断由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申请职业病诊断,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支持。显然,在尚未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情况下,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病人的待遇,是操之过急的,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职业病人享受什么职业病待遇和保障呢?这个问题,《职业病防治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其中包括:
第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第二,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这就是说职业病确诊后,职业病病人待遇和社会保障是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的。这里要说明的是,“患职业病”与“伤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正象发生狭义的工伤不一定受伤致残一样。可见患职业病后是否构成伤残,还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只有当伤残达到一定的标准后(目前伤残等级分为十级),才能享受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抚恤金(达到一至六级的)。职工在不存在伤残的情况下,要求享受伤残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样,有的职工提出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精神损失费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据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有的职工要求用人单位应对其因为在工作中接触有害物质造成其生育的子女健康状况不良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法理上来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往往因没有事实依据或缺乏事实依据,对这一要求是难以予以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