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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09-07-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案情] 黄某于2002年与某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03年9月。期间,黄某于2003年5月经依法选举当选为该公司的工会主席,任期3年,即任期至2006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与黄某就续签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黄某认为,其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同其工会主席的任期相一致,而公司则只同意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在黄某的工资待遇方面也产生分歧。黄某向“96351”询问:工会主席在劳动合同和在工资待遇上有否特殊保障的规定?

  [分析说明]工会主席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工资待遇上是有明确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了特殊保障。
  我们知道,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工会法》第2条第1款)。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亲密合作者,是人民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又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是协调劳动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从工会的职能而言,工会具有四大职能,就是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教育职能。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6条第1款)。工会工作的开展,工会各项职能的实现,离不开工会干部队伍。现实生活中,屡屡出现工会干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却遭到非法的侵犯,甚至遭到打击报复,其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现象。因此,修改后的《工会法》为保障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其中包括对工会干部的劳动合同的期限的规定,《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对工会干部的待遇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工会法》第18条规定:“基层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对于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计算又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规定上述人员延长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自“工会职务任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延长的期限等于其工会职务任职的期间”。案例中,据了解,黄某是兼职工会主席,我们认为,黄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应根据其中的关于兼职工会主席的相关规定处理。首先,公司应与黄某续签劳动合同。本来,对于不具有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身份的一般职工而言,公司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有选择权,即期满前可以选择续签,也可以选择不续签。对于具有工会主席身份的黄某而言,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是违背《工会法》的该条规定精神的。其次,就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言,与黄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比其工会主席的任期长,但不能短于其任期。否则,也同该条规定的精神相违背。当然,如果公司拒绝与黄某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那么黄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则“自动”延长至2006年5月其工会主席任期期满,公司没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任意确定黄某劳动合同的期限。

  至于工会主席的工资待遇问题,《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31条是有明确规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单位行政副职、中层管理人员正职的同等待遇”(第1款),“其他专兼职工会主席任职期间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第2款)。这里的“待遇”,我们认为主要是指“工资待遇”,但又不局限于“工资待遇”。该公司为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所以,黄某在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应按第2款的规定处理,即享受本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同等待遇,也即享受不低于中层管理人员的待遇。据了解,黄某的月工资水平为900多元,而所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为每月2000多元,差别较大,黄某可据此与公司商定自己的工资待遇。

  修改后的《工会法》还规定了侵犯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第52条规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42条则规定,“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工会筹建负责人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的,未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同意,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聘用)合同的”,“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有其中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为当事人规定了明确的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