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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加班应付加班工资吗?
发布时间:2009-07-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案例]某事业单位职工反映,该单位有的普通工作岗位每周只有一个休息日,即每周有一个休息日也属于日常工作时间,且没有加班工资,询问:单位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分析说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作时间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令第174号修订发布)中已作了明确规定。这里的“职工”,既包括企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同时,其中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由此可见,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休息两天,这是十分明确的。当然,一周两个休息日要排在什么时候,在制度上可作灵活调整。这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该办法规定,“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另外,该办法规定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等两方面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同时规定,“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补休”。 由上可见,案例中某单位对在普通岗位的职工实行每周工作6天的制度安排是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至于休息日上班是否要发加班工资问题,浙江省人事厅在《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薪[1995]19号)已作了原则性规定。其中指出,“机关、事业单位应强调在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工作任务,一般不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安排加班的,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应采用补休或轮休的办法,不发给加班工资”。又指出,“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劳动)时间或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有困难的,可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日工资的300%”。 由上可见,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话,一般通过补休的方式解决,不发加班工资。对于案例中的情况而言,我们认为,既然在制度上已作了加班安排,又没有安排补休,那么,根据多劳多得的原则,通过发加班工资的方式的解决是公平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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