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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09-07-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案情] 某外地职工今年10月20日反映,她在低塘某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9月25日领取了7月份的工资,但被扣减了20%;8月份和9月份的工资公司至今尚未发放。请求“96351”提供帮助,要求公司支付被扣减的工资。
[分析说明] 据我们调查了解,该公司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现象属实:没有按月发放月工资,一般要拖欠2个月。另外,对于扣减工资问题,双方虽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公司扣减不是基于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作出的,该职工也没有受过什么行政处分,因此,我们认为扣减工资没有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工资,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人的基本生存需要的生活费用,是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主要来源,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工资按规定支付。原劳动部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所谓“克扣”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规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属无拖欠。

   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民事法律责任,《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第3条规定,“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48号,2002年7月30日)第36条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民事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相当于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不仅如此,该办法还规定了劳动者遭遇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如何解决的途径。其中包括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因为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建立了对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为劳动者举报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也可以向各级工会组织反映,因为“各级工会在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活动时,发现企业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其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罚建议;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工会的意见或者建议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并将处理或者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工会”。当然,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工资支付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调解、仲裁,以及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