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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可否收取抵押金?

发布时间:2009-07-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可否收取抵押金?

  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担保是督促债的履行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它不仅能使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时获得受偿,还能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时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就理论上来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能否设立履行合同的担保内容,目前我国劳动法学界对此意见不一;就法律规定而言,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险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19943月,原劳动部在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明文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此后原劳动部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现在,地方性法规中也作了规定,如《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200021日起施行)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根据以上有关规定,我们分析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同时履行性,劳动合同只要求劳动者对自己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而不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显然不公平。虽然,从理论上讲,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义务履行提供担保,但在劳动力严重地供大于求的就业环境下,劳动者的这一要求,不可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因此,我们认为对一般的劳动合同而言,禁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