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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开除处分吗?

发布时间:2009-07-29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问:我公司是一个私营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

  答:可以参照适用。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国发[1982]59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条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是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大量出现,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劳动法》也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还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制订规章制度,并适用于本企业的职工。

  由此,原浙江省劳动厅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适用问题的复函》(浙劳函[1996]97号)中规定“为规范非国有企业行政处分、处理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凡是企业在处理违纪职工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缺乏明确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可以参照原适用于国营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对职工作出开除处分应当符合什么条件呢?

  第一,职工必须有《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种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严重破坏规章制度,或因工作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构成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等。

  第二,职工必须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情节。

  第三,在程序上,必须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对职工进行开除处分的审批时间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不得超过五个月;超过五个月,企业就无权再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

  企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才能给予职工“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