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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否适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15-01-06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总工会
[问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

  [说明]我们经常遇到一些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询问,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法》?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还是要看具体对象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目前比较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中的下列人员适用《劳动法》:(一)事业组织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三)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事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见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劳部发[1995]309号)

  第二、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中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是依据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其经费来源主要靠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其中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参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条)

  第三、上述第一、第二之外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不适用《劳动法》,但其与单位发生的一些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如教师、医生等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其与单位的关系目前还属于人事关系,在管理上,不同于企业单位的劳动管理,而属于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其处理依据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所以,一般而言,这部分事业单位是不适用于《劳动法》的。当然,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我们认为,一些具备自收自支、通过市场化运作的社会公益类的事业单位具有适用《劳动法》的趋向。人事争议总的来说不适用于《劳动法》,但某些人事争议适用《劳动法》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