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参保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一个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或医保号,用EXCEL格式制作),名册样表和续保单位上期参保名单可从本会网站下载;
2、填写《宁波市总工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综合参保单》(复印无效)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如同时参加特种重病和女职工安康互助保障,只需填一份参保单。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当年的5月1日起至次年的4月30日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费
第四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费为每人50元。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个人承担3000元(含)以下部分,给付80%;
个人承担3000元以上部分,给付1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对患重大疾病的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第七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八条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工伤、生育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九条 被保障人有第八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条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可在出具原件的同时,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
2、出院小结复印件、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医保卡),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互助保障金按规定打入被保障人银行卡,首次申请给付须提供被保障人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或宁波银行帐号。
第十一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或市总工会设在各县(市)区总工会的代办点,办理互助保障金给付手续。服务中心或代办点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7个工作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帐户。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
其 它
第十二条 为加大对患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决定下一年度保障费收费标准和保障金给付的比例。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同时接受市总工会经审委的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