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总工会5.1服务卡非工伤意外及家财(火灾)损失保险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市委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和加快创建智慧城市的战略部署,深化服务型工会建设,通过发放“5.1服务卡”为工会会员免费提供非工伤意外及家财(火灾)损失保险,让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更多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充分感受工会组织的服务关爱带来的实惠,现制定《非工伤意外及家财(火灾)损失保险办法》如下:
一、 保险对象
坚持按实登记的原则,凡宁波市在职并持有5.1服务卡的工会会员和持有5.1服务卡的我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均为保障对象。
二、保险范围
1. 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保障;
2. 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的伤残保障;
3. 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
三、保险期限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
四、 保险经费和承保单位
保险经费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由宁波市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为承保单位。
五、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内,受保险的工会会员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残疾者,按照《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给付(见附表),最高给付标准为五千元;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给付标准为两万元。
2、在保险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工会组织或居住地所在村和社区以上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由保险公司人员进行查堪定损,按损失金额的10%给予理赔,最高金额为三千元。
六、 申请理赔所需资料
(一) 申请非工伤意外身故、伤残所需资料
1. 会员填写“出险调查通知书”,并由所在单位工会签注意见。
2. 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本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所在县(市)区总工会或市产业工会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
4. 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5. 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在甬所在单位工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 申请家财火灾损失所需资料
1. 会员填写“出险调查通知书”,并由所在单位工会签注意见。
2. 出险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提供消防部门、工会组织或居住地所在村和社区以上部门《火灾事故证明书》。
4. 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 申请理赔程序及理赔款支付
1. 以会员所在单位工会为申报单位,将出险工会会员申报资料报到所在县(市)区总工会或市产业工会,并报宁波市总工会备案。
2. 保险公司在收到当地总工会或市产业工会申报的完整的理赔资料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理赔决定,将保障金以转账的形式转入会员5.1服务卡内。
八、 除外责任
1. 因疾病或工伤造成死亡、伤残的。
2. 因违法犯罪或酗酒及家庭纠纷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
3. 因战争、暴乱、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死亡、伤残的。
4. 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伤残的。
5. 会员家庭遭受火灾不及时报案,造成不能认定财产损失的。
九、 条款解释
1. 本计划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身体受到剧烈的伤害的客观事件;非工伤意外伤害是指会员在从事非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无关的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伤害。
2. 家庭地址是指会员常住的地方,家庭财产是指个人财产遭受火灾造成的房体、室内财产损失;一个家庭只能领取一份赔款(如家庭成员均为工会会员,只能由一人申报领取一份赔款)。
3. 家庭财产火灾损失保障范围,为宁波地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固定住所(租住他人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固定住所,出险只能由承租人或出租人一方的保险利益人申报领取赔款)或集体宿舍。
4. 本保险期限以会员首次持有5.1服务卡开始至约定日。
5. 本计划保险对象是指宁波市在职并持有5.1服务卡的工会会员或持有5.1服务卡的我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视为放弃或自动放弃保险利益:
1. 自然死亡或非自然死亡的,从死亡之日起免除保险责任。
2. 凡申领本计划保险赔付金的,如已享受国家工伤待遇,违规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已付的赔付金。
3. 当年退休会员享受到本年度保险到期日,次年不再享受本保险办法。
4. 外来务工人员离开宁波,不在宁波区域内工作的,享受到本年度保险到期日,次年不再享受本保险办法。
5. 出险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不提出赔付申请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保障权益。
6. 附则:本计划未尽事宜由宁波市总工会、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市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负责协商解决。本办法试行期为一年,新年度对保险条款作适当修正后,自动接转延伸。
中银保险公司报案电话:4006995566